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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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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
出版日期:2013-11-02
ISBN:978-7-5027-8679-3
装帧:平装
页数:953
版次:B1
立即购买 加入购物车 购买电子书 ¥56.00内容简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收录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和《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三部法律法规的中、英文文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英)》内容适合联合国海洋法研究相关人员阅读使用。
目录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一部分 用语和范围
第二部分 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 群岛国
第五部分 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 大陆架
第七部分 公海
第八部分 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 “区域”
第十二部分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 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 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 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 最后条款
精彩书摘
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 5.如果海湾天然人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6.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十一条 港口 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十二条 泊船处 通常用于船舶装卸和下锚的泊船处,即使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的外部界限以外,都包括在领海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低潮高地 1.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 2.如果低潮高地全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其自己的领海。 第十四条 确定基线的混合办法 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第十五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 如果两国海岸彼此相向或相邻,两国中任何一国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均无权将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以外。但如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按照第七、第九和第十条确定的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或根据基线划定的界限,和按照第十二和第十五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或者,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和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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